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20065642 號函辦理。 二、旨揭規定中明定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處理流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措施等。 三、教育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應運用兒少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建立預警系統,於業務執行時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家暴及性侵害事件,須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提供兒少適當的保護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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