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02 年 7 月 18 日府文資處字第 1020548487A 號函暨「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之傳習、研究及發展,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市定傳統藝術及相關保存團體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四、檢送公告表乙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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