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教務處 | 2011-07-06 | 點閱數: 358
主旨:本市 100 學年度「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相關事項,詳如說明,請各校依說明事項辦理並協助轉知各校家長。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6 月 27 日頒布「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二、 100 學年度申請之重要事項臚列如下:

1.申請對象: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國民教育適齡學生,不分年級,得申請參與實驗教育。
2.申請方式及時間:
1.「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填具申請書、實驗教育計畫書、與學校協議書,於 100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前先行向設籍學校提出申請資料,設籍學校受理後於校內進行初審(初審只做資料審核,不做駁準與否),請學校於 100 年 8 月 5 日(星期五)前初審完畢,並將申請資料一式 15 份逕送本局彙整及提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預計於 8 月底前作成野 i 與否之決定)。
2.「團體實驗教育」、「機構實驗教育」:分別由法定代理人、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檢具上列資料一式 15 份(與學校協議書俟本局依申請資料指定設籍學校後再依限完成繳交),於 100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前逕送本局彙整及提送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審核(預計於 8 月底前作成野 i 與否之決定)。
3.申請期程以一學年計。
3.另請申請人填寫「在家自行教育審核表」1 份(格式如附件,一律以 B4 紙張印出,審核表內容應與申請書、計畫書內容相同),申請人填畢後,請設籍學校、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再次檢核並核章(一式 15 份),併同說明二資料送本局審核。
4.請設籍學校每學期至少進行 1 次以上訪視,訪視完畢應完成訪視報告(格式統一如附件,機構型除外),並檢附訪視照片留校備查,本局另將成立訪視小組進行訪視。
5.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依規向設籍學校提出成果報告後報本局備查(成果報告格式自訂)。
三、本案未盡事宜請依教育部「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辦理。

四、檢送本案申請表件、在家自行教育審核表及學校訪視報告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