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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1-09-26 | 點閱數: 33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9 月 14 日臺中(二)字第 10000158367 號函辦理。
二、本案推動對象分為師資生、現職國小一般教師、現職國小英語教師及具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四類,現行具
有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及適合培育相關系所之師資培育之大
學,如經教育部核定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專門課程
(以下簡稱本專門課程),預定自 100 學年度起提供師資生
修習,並開設教師進修學分班提供現職國小一般教師、現
職國小英語教師及具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修習。
渠等人員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作業,應修畢本
專門課程學分,並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證書及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參照表如附件 2),
且符合下列條件:(如附件 3)
(一)師資生:自 100 學年度起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師資
生,須修習本專門課程規定之必選備學分數至少 26 學分
,並應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教育專業課
程科目及學分之「兒童英語」及「國小英語教材教法」
二科目至少 4 學分之修習證明,亦即取得國民小學英語專
長教師證書合計應修習至少 30 學分;惟 100 學年度前已
修習或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免修「兒童英語」
及「國小英語教材教法」二科目。
(二)現職國小一般教師:須修習本專門課程規定之必選備學
分數至少 26 學分。
(三)現職國小英語教師(可自由選擇是否辦理加註英語專長
作業):
1、符合教育部認定之 4 類國小英語文教師資格且正式教
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者,須修習本專門課程之「英語
聽說教學」與「英語讀寫教學」至少 6 學分。
2、符合教育部認定之 4 類國小英語文教師資格且正式教
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至
少 5 年(含)以上者,免修習本專門課程。
(四)具國小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須修習本專門課程規
定之必選備學分數至少 26 學分。
三、教育部刻正審核得辦理本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俟核定後將函知並公告於教育部中等教育司網站-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項下(網址:http://www.edu.tw/high-school/con
tent.aspx?site_content_sn=8449),並將另案調查各校
教師進修需求,由教育部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教師進
修學分班,以供修習相關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