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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2-02-09 | 點閱數: 338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1 日臺文(三)字第 1010012790 號函辦理。

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不論任何形態之企業經營者,如欲與消費者發生留學或遊學的消費關係,即須適用本部所公告之「海外留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與消費者簽訂「定型化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