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98 條及第 100 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 112 年 1 月 11 日令制定及修正公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3 月 22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24200696 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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