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是否為「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4 月 6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033254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公文影本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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