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民國 112 年 3 月 30 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發布「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及「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以下簡稱兼職同意辦法),且「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經考試院同日廢止一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銓敘部 112 年 4 月 1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57818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 1 份。
二、又依兼職同意辦法第 4 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為期機關實務運作之順遂,對於公務員兼職申請書應載明之事項及範本,業由銓敘部定之。另考量現行實務上已普遍運用電子化作業模式處理公務事項,是上開申請書得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提出申請,並得由各機關依需求調整項目及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