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第二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並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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