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張裕澤 - 總務處 | 2024-08-09 | 點閱數: 29

1.依據勞動部 113 年 8 月 2 日勞動福 3 字第 1130071663 號函辦理

2.檢附旨揭總統令公布修正案 1 份

3.勞動基準法修正第五十四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8311 號 第五十四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 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 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