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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生活教育組 | 2008-05-14 | 點閱數: 599
(一)刑法:
第 235 條規定略以,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第 28 條規定略以,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律資源:
教育部每年度均與國內報社合作刊載「少年法律專刊」,提供作為學校推動法治教育之補充教材

http://www.edu.tw/displ/publication_list.aspx

路徑:刊物彙集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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