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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09-08-25 | 點閱數: 366
1.如附件
2.申請資格: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
3.日期:上學期:每年 9 月 10 日至 10 月 10 日。(逾期申請不予受理,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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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財團法人震災基金會助學金申請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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