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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成 - 輔導室 | 2008-04-18 | 點閱數: 494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7 年 3 月 25 日台特教字第 0970044184 號函「研商資優教育實務運作會議」決議辦理。
二、依據上述會議案由一決議一(三)縣市辦理(一般智能)資優學生鑑定工作,通過鑑定標準者即認定為資賦優異學生,不應受資優資源班成班人數限制而限定通過名額;通過鑑定者,縣市鑑輔會應給予適當之安置,並給予適性化教育。
三、國小及國中一般智優簡章內容均刪除原核定簡章內容中「參、錄取名額」。
三、簡章內容請詳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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