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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成 - 輔導室 | 2009-03-23 | 點閱數: 394
一、依據內政部 98.03.12 台內社字第 0980049450 號函辦理。,
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51 條規定如下:「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其為私人者,應予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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