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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07-08-03 | 點閱數: 727
1 、教育部 96 年 7 月 19 日台參字第 0960103251C 號令,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十三條條文。
2 修正重點:
(1) 修訂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時,應依「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大學以上畢業者」之順序辦理公開徵選,刪除應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之規定。但必須於甄選後,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2) 增訂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並由校長就符合上述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3) 規定上開修正溯自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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