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訪客 - 人事 | 2007-08-03 | 點閱數: 859
1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經總統 96 年 7 月 11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331 號令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配合修正全文。
2 、本次修正將身心障礙者進用規定大幅調整,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門檻,由現行「50 人以上」降為「34 人以上」,進用比率則由「2%」提高為「3%」,不足額者必須按月依「差額人數」乘以「基本工資」繳交補助費,並自本法修正公布後二年施行。
相關網址:
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D0050046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