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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08-09-26 | 點閱數: 438
主旨: 各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人員(含考核委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違者將按情節輕重予懲處,請查照。
說明:
一、 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守秘密並不得遺漏牕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
二、 復查各校成績考核由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報請校長覆核後,須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考核程序始完成。
三、 惟敬近來發現部份學校教師於該校教師成績考核,本府尚未核定前,即向本府或民意代表陳情該校辦理考核之過程及考核結果,為遏止此不當情形一再發生,特重申旨規定,請轉知貴校辦理考核人員應確實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