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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08-10-23 | 點閱數: 441
一、為落實性別平等,有關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
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
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二、年依據教育部 9 月月日台人(二)字第 0970204329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