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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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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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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主旨:本院民國 61 年 12 月 18 日臺 61 人政肆字第 39963 號函
有關 2 、 3 年制專科畢業生再考取大學 2 、 3 年級,其
在校肄業期問,准照規定發給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一案,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停止適用,請查照轉知。
說明:查行政院民國 97 年 6 月 30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
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
助表」說明六、規定:「公教人員請頜子女教育補助
,• • 一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
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
級,不再補助。又畢業後再考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
頜。」並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實施。率此,旨述函釋規定
自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起停止適用
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 98 年 2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800606801 號函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