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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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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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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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98 年 4 月 16 日南市教學字第 09812526440 號函辦理。
二、具臺南市校長第 2 階段遴選資格者條件如下:
(一)曾任臺南市校長者。
(二)臺南市教師於民國 84 年前經台灣省政府教育廳甄選儲訓合格,分發至他縣市任校長者。
三、符合上開遴選資格者,請於 98 年 5 月 15 日(五)前逕送(或寄)申請表、簡歷表(以 2 頁為限)及辦學績效理念各 12 份,至臺南市政府教育處,相關附件請上該市員工入口網站公文附件區下載。
四、郵寄地址:臺南市政府安平區永華路二段 6 號。(臺南市政府教育處)
五、若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臺南市教育處蘇美華小姐(電話: 06-3901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