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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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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須知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依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自 9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二、應備書件
應由被保險人提出申請,經由要保機關檢送下列書據證件辦理:
(一)公教人員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書
(二)被保險人及子女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戶籍謄本亦可,影印本應加遝鷖鬗 H 事主管職名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三)被保險人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存簿儲金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領差額需再檢送請領書,惟不需檢附相關證件
※本行網站備有上列(一)空白書表供下載使用
三、注意事項
(一)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採直撥入帳方式,按月發放,得請領金額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 60%計算,最長發給 6 個月,申請人如於核發 6 個月津貼期間提前復職,應由要保機關通知本部停發。
(二)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三)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四)被保險人欠繳之保險費,或依法遞延繳納之自付部分保險費或曾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本部將逕自核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中扣抵。
(五)所提供之帳戶不得為「靜止戶」、「結清戶」、「非綜合存摺之公教優惠存款帳戶」,以免無法辦理直撥入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