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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0-06-04 | 點閱數: 272
1.依照臺南縣政府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 日府教社字第 099124638 號函公告
2.外籍配偶持有國外國民中小學學歷證明,依規定經我國外交部授權之駐外館處辦理驗證及查證後,可逕由擬就學之學校或報考技術證照之主辦機構單位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