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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 | 2010-08-13 | 點閱數: 316
一、查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譯
優擇一支領之原則,業於 97 年 6 月 30 日以院授人給字第
0970062537 號函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J 附表九
「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
助,或全免或減免學雜費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領取優
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學金,不在此
限;又未具上聞不得申請情形,惟其實際繳納之學雜費低於子女
教育補助標準者,僅得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並自 97 學年第 2
學期起實施。
二、復查目前各相關部會提供之助學補助措施亦均
有擇優擇一支頜之規定,如教育部訂頒「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
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原住民學生就讀國立及和立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頒「農漁
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作業要點」等,及行政院 99 年 6 月
17 日院臺教字第 0990034693 號函甫核定教育部所報「齊一公私
立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學費方案」肆、二亦規定:「已有
公費就學補助或學費減免優待者,擇優適用,不再重複補助。」
三、據上,為合符前聞行政院政策及子女教育補助規定,公教人員除
子女係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及民間團體所舉辦之獎
學金外,應就子女教育補助及政府各項助學錯施擇優擇一支頜,以
避免重頜情事發生,並請各人事單位多加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