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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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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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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以下稱本作業規定)業經本局 100 年 5 月 19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00371422 號函核定在案。
二、有關本作業規定適用時之疑義茲說明如下:
(一)各校依權責發布之獎懲案,包括業經本局函轉請各校依權責自行核處之敘獎案,均應依獎懲作業處理流程辦理,例如依規定應成立考績或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學校,應先提委員會初核。
(二)各校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依權責自行敘獎部份,應參照本作業規定附表之敘獎標準,衡酌適當的敘獎人數及額度,如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本局得撤銷之,並通知原學校重行辦理,違法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議處有關人員。
(三)其中附表(二)社教活動競賽、附表(三)體育競賽活動、附表(七)特殊教育活動等有關「校長」及「管理人員」之敘獎標準,同一比賽或活動之獎勵應以最高一項為限。
(三)敘獎項目非附表(二)社教活動競賽、附表(三)體育競賽活動等所指之各項社教競賽及各項體育競賽之範圍者,應不予敘獎。
(四)有關附表(八)之四、利用社會資源-爭取社會人士、團體(含家長委員會)或公司行號捐助者,其備註為「捐款以一學年度敘獎一次為原則,不得化整為零」,其意旨為各校利用社會資源之所有捐助金額,以一學年度結算敘獎一次,按該學年度全校各種捐款總額,依敘獎標準核予主要募款者獎勵,不得再將捐助金額以各種名義拆開核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