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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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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100 年教師公餘進修補助費一案。
說明:
一、補助對象以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與教學或業務或有關之學分、學位者為限,以下對象不予補助:
(一)進修之學分、學位與教學或業務不相關者。
(二)非利用公餘時間進修者。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依教育部函釋係屬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不予補助。
(三)修讀該學分或學位時曾請公假進修,包括原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變更為公餘時間進修者。惟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於寒暑假期間進修,於免兼行政職務後,自下學年起以教師身分於寒暑假期間進修者者,從寬予以補助。
(四)已取得同一階段之學位再進修同一階段(含)以下之學位、學分者,例如碩士畢業再進修其他系所碩士學位或再修讀碩士、學士學分,均不再予以補助。
(五)進修科目中有不及格或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以上者。
(六)最近五年曾受記申誡以上之行政處分者。
二、進修補助為實際支付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基數三分之一,全年最高以新台幣八仟元整為限。
三、請同仁於 100 年 9 月 14 日前檢附相關表件逕送本室申請:
(一)申請人平均成績達 70 分以上之證明(含 70 分)。
(二)繳費收據正本(含 99 學年度第一、二學期及 100 學年度暑期班)。
(三)進修補助申請表。
其他各四、自 101 年起僅修讀學分者將不再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