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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凰池 - 人事 | 2012-02-06 | 點閱數: 340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01 年 2 月 3 日南市教人字第 1010101710 號函辦理。
二、經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略以:「(第 1 項)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以公假。(第 4 款)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爰此,里長補選日適逢補行上班日,身分符合旨揭人員,各機關(學校)應准予以公假登記;是日公假為半天或一天,各機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酌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