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吳政穎 - 生活教育組 | 2012-03-02 | 點閱數: 506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2 月 20 日臺國(二)字第 1010025933 號函辦理。
二、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44 條規定:「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復依同法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爰 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學齡階段學生如受僱工作者,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未滿十五歲之學生如需從事工作者,須符合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始得從事,先予敘明。
三、有鑒於國民中學以下學生身心尚在發展階段,應予特別保護,俾維護其身心健康,並應保障其受教權益。據悉部分童星有超時工作現象,爰請 貴校如發現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等情事,請視其性質向該法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本市政府反映,以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受教權益。

網友個人意見,不代表本站立場,對於發言內容,由發表者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