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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2-04-23 | 點閱數: 439

主旨:檢送 101 年度「臺南市獎勵教師通過本土語言(閩客原)能力認證實施計畫」,請 查照。
說明:請鼓勵教師踴躍參加本土語言認證,符合旨揭計畫敘獎者,請於該級別本土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寄發合格證書後六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服務機關應於申請期限屆至時起一個月內造具教師敘獎清冊及校長敘獎申請表函報本府備查及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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