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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2-04-28 | 點閱數: 329

 

一、本局 101 年 4 月 25 日南市教小(一)字第 1010317313 號函諒達。

二、本案推動對象分為師資生、現職國民小學一般教師、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及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 4 類,渠等人員申請辦理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作業流程,詳如附件 1 及 2 。
三、前揭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係指符合教育部國教司 94 年 2 月 2 日台國(二)字第 0940010338 號函、 94 年 4 月 19 日台國(二)字第 0940042109 號函及 95 年 1 月 2 日台國(二)字第 0940172716C 號函認定之擔任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所應具備英語專長之現職國民小學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亦即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教育部 88 年所辦理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 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三)達到 CEF 架構 B2 (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 93 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四)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三、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至少 5 年(含)以上(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並取得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者,免修習本專門課程,其辦理加註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填具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登記申請表並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如附件 3),送交服務學校承辦窗口。
(二)各國民小學承辦窗口檢核受理資料後,開具教師年資證明書,並填具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申請審查檢核表(年資證明書如附件 4 、申請審查檢核表附件 5),於 101 年 6 月 30 日前彙送本局。
(三)至現職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正式教職服務實際授課英語教學時數達每週至少 4 節年資達 1 年(含)以上未滿 5 年者(包含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後,曾任 3 個月以上國民小學代理、代課或兼任教師之年資)、現職國民小學一般教師、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之儲備教師及師資生,於修畢本專門課程規定之學分並取得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後,可向所修習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出申請,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審查作業完成後,造具名冊並檢附相關證件送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辦理核發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作業。
四、檢送符合相當於 CEF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1 份(如附件 6),申請者應檢附前項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影本(須含聽、說、讀、寫 4 項檢測成績),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章。
五、 100 學年度經教育部核定本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計有國立臺中教育大學、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文藻外語學院及南臺科技大學等 5 校,業公告於教育部中等教育司網站-師資職前教育課程項下(網址:http://www.edu.tw/high-school/content.aspx?site_content_sn=8449)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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