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即日起受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以「經歷」管道申請認證,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7 日臺環字第 1010077524A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0 條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教育部受理認證範圍如次:
(一)各級學校現職教師、職員;
(二)專業領域: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三)以「經歷」管道申請認證(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
(四)倘申請身分、專業領域及申請管道非上述範圍者,請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提送申請。
三、依本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以「經歷」申請認證者,須符合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3 年或累計 5 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 24 小時以上之資格,提送申請請先評估申請資格是否符合法規規定,另 24 小時研習時數認定依教育部 101 年 3 月 14 日臺環字第 1010024559D 號令發布之「學校人員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研習時數認定原則」(如附件)辦理。
四、相關法規、申請書表、注意事項、常見問答及前項時數認定原則等請至教育部環保小組網站「環境教育專區」查詢(網址:http://www.edu.tw/environmental),如有更新以網站公告資料為準。
五、相關事項請電洽(02)2912-2910 分機 112 林小姐、分機 121
欒先生;或(02)7736-7917 教育部環保小組蕭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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