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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0-11-16 | 點閱數: 327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99 年 10 月 26 日台國(二)第 0990182544A 號函辦理。

二、據悉,有部分國民中學之段考採聯合命題方式委由教科書商辦理,此舉已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第 6 條規定:「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前二項成績評量方式,應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三、請各校於辦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應宣導並要求授課教師確實依據年度課程計畫、目標,以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第 6 條所示落實執行。日後,倘發現學校採用教科書商之考卷或以委託教科書商命題之方式辦理成績評量,本府將依權責檢討相關人員之責任,並依教育人員相關獎懲規定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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