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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教務處 | 2010-12-24 | 點閱數: 344
說明:
一、依據本府 99 年 11 月 26 日府文資字第 0990303649A 號函、 099
0303672A 號函、 0990303673A 號函、 0990303671A 號函暨文
化資產保存法辦理。
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62 條規定:「為進行傳統藝術及民俗
之傳習、研究及發展,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
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三、綜上所述,請將旨揭縣定傳統藝術納入相關課程中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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