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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淑美 - 健康中心 | 2014-03-13 | 點閱數: 105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310

發文字號:南市教安()字第1030201952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相關服務條件及項目,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334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030038630號函辦理。

二、有關「弱勢兒童牙齒塗氟保健服務」服務對象時程如下:

()未滿6歲兒童:每半年補助一次。

()未滿12歲之弱勢兒童:每3個月補助一次。

三、未滿12歲弱勢兒童認定條件如下:

()低收入戶兒童:具福保資格。

()身心障礙兒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依戶籍地認定(原住民族地區偏遠及離島地區兒童若到外地『非戶籍地』就醫塗氟,請記得攜帶相關戶籍資料,以供醫療院所影印備查)。

四、本項服務項目包括:牙醫師專業塗氟服務、一般性口腔檢查、衛教指導(包含適量使用氟化物、定期口腔檢查、餐後潔牙、健康飲食等),請提醒家長及主要照顧者善加利用。

五、本案可參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www.hpa.gov.tw/BHPNet/Web/Index/Index.aspx)首頁─健康主題─口腔保健─兒童口腔保健服務相關資訊或臺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health.tainan.gov.tw/tnhealth/)首頁─衛生資源─婦幼衛生及優生保健專區─口腔保健,若有相關問題,可洽衛生局國民健康科劉佩汶小姐,電話:6357716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