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教育局103年5月1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30457097號函轉教育部103年5月9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059205E號函辦理。
二、「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9條,業經教育部於103年5月9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3005920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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