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市府教育局103年5月19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463558號函轉教育部103年5月1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66680A號函辦理。
二、「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業經教育部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5413B號令發布在案。
三、檢送上開「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9條條文勘誤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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