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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凰池 - 人事 | 2014-05-20 | 點閱數: 369

一、依據市府103519日府人考字第1030472869號書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519日總處培字第1030032201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略以,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如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請領休假補助,其休假期間前後1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復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略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其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

三、依前開規定,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