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市府教育局103年5月22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482879號函轉教育部103年5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071228號函辦理。
二、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4月10日局考字第0950008206號書函略以:「...二、查本局91年3月28日局考字第0910007533號函復貴會略以,經讅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並非政府機關,各機關、學校人員受聘擔任各農田水利會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以其並非奉機關、學校指派實際執行職務,亦非各機關因業務需要,於例假日強制指定或指派共同參與者,尚非屬准予補休之範圍。
三、承上,有關臺灣省各農田水利會非政府機關,各機關、學校人員參與該會所辦理之選務工作,並不符合補休規範,復考量學校職員與教師應有一致性規範,爰教師亦應比照前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