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3年6月6日部退一字第10338567192號函及同日部退一字第10338567343號函辦理。
二、公教人員保險之殘廢標準認定,攸關被保險人權益至鉅,改以法規命令定之。有關廢止之「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及增訂之「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彙編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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