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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吳政穎 - 生活教育組 | 2014-06-16 | 點閱數: 425

    炎夏六月,鳳凰花開,蟬聲高鳴,正是畢業的時節。六月是舊生活的結束,也是嶄新生活的開始,希望畢業生們能夠勇敢迎接新的挑戰,能像蝴蝶一樣蛻變成美好的新生命。所以,鳳凰花開了!你應該快樂,因為你又將跨過一個轉捩點,踏向更美麗的人生;你也應該憂傷,因為揮別同窗好友及師長是難捨的。當驪歌響起,淚珠會由誰的臉頰滑落?笑意又會從誰的嘴角漾起呢?你們知道。「自己是夢想的建築師」,想要建築自己的「世外桃源」,就得自己去開創,你們都已奠定了紮實的基礎,在未來的世界公佈欄上,努力去揮灑自己的色彩,並好好的刻上自己的名子吧!

「傷害罪」之法律責任:

  一、傷害加害者及鬥毆者:依情節輕重得以觸犯刑法傷害罪章第277條、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論處,少年(虞)犯部分移送少年法庭審理。

  二、被害者得主張之權益:

(一)受害者得依受害程度,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提出告訴;若達重傷程度者,可依刑法第277條第2項、第278條、第283條、第286條向司法機關提出告訴。

  (二)受害者對於加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193條及195條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財產損害賠償或因不法侵害身體、健康、名譽、自由、隱私等之精神慰撫金賠償或為名譽回復之適當處分。(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所以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為前提,若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圍觀者:圍觀者若有教唆、幫助或助勢等行為,得依刑法第29條教唆犯、第30條幫助犯或刑法第283條或相關法令究責;若屬單純圍觀學生亦應施予輔導。

「毀損罪」之法律責任:

  一、毀損罪包含損壞物品、建築、文書、債權等。

  二、各項毀損刑責:

  (一)刑法第 352 條(毀損文書罪):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二)刑法第 353 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刑法第 354 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四)刑法第 355 條(間接毀損罪):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五)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六)第 357 條(告訴乃論):第 352條、第 354條至第 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險駕車(飆車)之法律責任:

一、飆車者之處罰:

()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185條之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149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六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汽車、機車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對飆車少年家長之處罰與責任: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十二歲以上十八歲以下之少年,依本法受保護處分或受刑之宣告者,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不接受者得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情況嚴重者,得裁定公告其姓名。

 ()少年福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父母親或法定代理人明知子女飆車而不加制止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允許供無駕駛執照之青少年駕駛其車輛者,吊扣父母駕照三個月;聽任未成年子女無照駕駛其機車時,依同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可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鍰,並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依民法第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父母須與子女連帶負擔其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因子女飆車行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財產之損失,有關被害者
       之損害,父母須與子女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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