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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凰池 - 人事 | 2014-06-17 | 點閱數: 420

一、依據市府教育局103617日南市教人()字第1030567166號函轉教育部103613日臺教人()字第1030079234C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解釋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申請退休,因特殊原因而未及於2181退休生效者。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2181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