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林凰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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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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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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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市府教育局103年6月17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567166號函轉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79234C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解釋教師或校長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申請退休,因特殊原因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者。所稱「特殊原因」係指「家庭突遭變故」、「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或「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而未及於2月1日或8月1日退休生效」,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