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市府教育局103年6月26日南市教人(二)字第1030607637號函轉教育部103年6月25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84614號函辦理。
二、配合民國103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公保法及103年6月1日公布施行之公保法細則規定之一次養老給付最高給付上限(公保法第16條、施行細則第55條),教育部爰增修現行學校教職員退休案件所需填具之書表如次:
(一)退休時立即請領公保養老給付: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事實表,並新增放棄優惠存款權利之選項,提供退休人員勾選。
(二)退休時暫不請領養老給付案件:是類人員於退休後如未再任加保,嗣依規定請領養老給付時,如選擇拋棄優惠存款權利者,應由其出具「拋棄優惠存款權利切結書」,併同「公教人員保險一次養老給付請領書」,經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函報退休案審定權責機關審定(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將逕依審定函副本核發其公保養老給付)。
三、考量公保法本次修正,攸關退休人員之權益,退休人員請審慎評估後再予勾選或出具切結,嗣經核定並領取公保養老給付後,即不得請求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