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試院103年5月8日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自104年1月1日起由每6個月發給一次,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分別於1月16日(1至3月份)、4月16日(4至6月份)、7月16日(7至9月份)及10月16日(10至12月份)發給。
二、為使月撫慰金領受人充分瞭解該項新修正規定,爰銓敘部製作宣導資料,請各人事機構轉知月撫慰金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
三、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及月撫慰金改按季發放宣導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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