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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凰池 - 人事 | 2014-07-02 | 點閱數: 410

因應二代健保自 102年起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 4條第 2 項及第 7 條第 3 項、第 4 項規定,保險對象(低收入戶除外)的股利或利息所得如有下列情形,由給付單位向健保署申報明細資料後,再由健保署向保險對象開單收取補充保險費:

一、單次給付新臺幣 5千元(含)以上的股利(含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以股利總額計算),因公司未給付現金股利,或現金股利不足以扣取補充保險費;或可扣抵稅額變動致有需補繳補充保險費。

二、單次給付新臺幣 5千元(含)以上,未滿 2 萬元的利息,給付單位未於給付時扣取補充保險費。

 健保署自 103年 6月下旬起陸續寄發上開股利及利息所得補充保險費繳費單,繳款期限至 103 年 9 月 30 日(得寬限至 103 年 10 月 15 日),同仁如收到健保署寄發的繳款單,敬請依限儘速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

檢附健保署來函及宣導文件,若有疑問請至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