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1年5月18日總處培字第10100368301號書函辦理,為避免公務人員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而違反禁止經營商業等規定,歡迎同仁至本公告處下方逕行下載銓敘部整理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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