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補助辦理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府法規字第 10810812267 號函訂定 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稱各機關)為鼓勵民間團體或 個人,宣揚本市文化、藝術、推廣各類產業、商品、農 產品等舉辦各項活動,行銷本市產業及文化,得予以補 助。又為有效運用及合理分配補助資源,對於補助的對 象、條件、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及執行成果考核方式應 有明確規範,以符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並提升補 助之效益。(詳如附檔)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781
進階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