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同仁遇有與職務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飲宴應酬或請託關說等情,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4 點或第 7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知會政風機構,填寫「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俾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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