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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師生專區-教師1

親師生專區 建立日期 2018-12-26 11:59:11

臺南市安南區學東國民小學服務規約:

(一)教師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 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及訴訟等。

(二)教師應恪遵教育宗旨及有關法令,為學生表率。

(三)教師於校園內及教學中,立場宜保持中立,不得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 做宣傳。

(四)教師有依校務會議通過兼任導師辦法之規定兼任導師之義務。另教師兼任 (如主任、組長、副組長等)行政職務,校長須與當事者協商後聘之。

(五)教師對全體學生除擔任教學外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六)教師應遵守學校章則及校務會議之決議。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幼稚園 教師出勤及課務處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其因差假 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教師以任教聘約所訂科目、領域為原則,如需跨科,其所任教科目、領域 不得少於法定授課時數二分之ㄧ,十五班(含)以下學校不在此限。如各 校對於上揭規定確有困難執行者,則應專案函報本府核備。

(十)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 改作業、加強平時考查,並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一)教師於寒暑假期間依「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 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未兼任行 政職務教師寒暑假返校服務之日數依據市府與本市教師會協商日數為之。

(十二)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 定,如有爭執,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十三)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 請校長同意,其兼課時數依相關法令辦理。

(十四)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及巧立名目向學 生收取費用。

(十五)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以書面 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至少於十五天前提出並經學 校同意後,始得離職。若學校不予續聘教師,應於原聘約屆滿之一個月前 通知對方。

(十六)各校(園)若因減班或其他原因,致教師超額需介聘他校服務時,應依 「臺南市立國民中學辦理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及「臺南市立國民 小學暨幼稚園辦理教師代理代課教師介聘分發甄選實施要點」辦理,不受 聘約中聘期之限制。

(十七)教師有違反教師法第十四條者、刑法第二二七條者,則依相關規定,予 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十八)學校得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給予教師平時獎勵或懲處;對教師受刑事判決確定或有教師法第十四 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情事,未達應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程度者,亦 得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懲處。

(十九)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二十)教師依法執行教學或行政工作涉訟涉時,其服務學校比照公務人員因公 涉訟辦法之規定辦理。

(廿一)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 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上述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廿二)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 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廿三)教師對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依刑法第 227 條規定,分別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 14 歲 以上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者,分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

(廿四)服務規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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