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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霸凌申訴管道:

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支援管道

學校處置方式

向導師、家長反映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
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向學校投訴專線或信箱投訴

投訴專線:06-2870017#16

投訴信箱:bonnie76510@tn.edu.tw

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06-2959023(國小教育科)

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

(0800200885

(耳聆聆幫幫我)

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

學校: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向學校反映

 

 

 

校園霸凌類型

  • 關係霸凌:最常見,容易被忽視 ...
  • 言語霸凌:肉眼看不到傷口,心理傷害大 ...
  • 肢體霸凌:最令孩子恐懼 ...
  • 霸凌校園裡大開黃腔 ...
  • 反擊型霸凌:受害者與加害者一線之隔 ...
  • 網路霸:速度快、管道多、殺傷力大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行為

態樣

      

  

刑罰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強制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恐嚇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侮辱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誹謗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民事

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行政罰

身心虐待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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