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申訴管道:
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
支援管道 |
學校處置方式 |
向導師、家長反映 |
校長及教職員工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 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向學校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視事件情節,另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進行通報。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對於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向學校投訴專線或信箱投訴 投訴專線:06-2870017#16 投訴信箱:bonnie76510@tn.edu.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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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06-2959023(國小教育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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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 (0800200885) (耳聆聆幫幫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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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 |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每學期辦理不記名生活問卷。 學校:每年4月及10月各辦理以次記名或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 |
其它(警察、好同學、好朋友) |
向學校反映 |
校園霸凌類型:
有關霸凌行為之法律責任說明
一、學生部分:
責任 性質 |
行為 態樣 |
法 律 責 任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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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 |
依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觸犯刑罰法律者,得處以保護處分,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 |
依刑法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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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
依刑法第302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遂犯亦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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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依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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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 |
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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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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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 |
依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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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 |
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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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侵權 |
一般侵權行為 |
依民法184條第1項,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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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依民法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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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 |
身心虐待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
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
二、法定代理人就學生所為霸凌行為部分:
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條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