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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蘇麗梅 - 人事主任 | 2024-04-12 | 點閱數: 239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1 月 30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0129812 號函辨理。 二、判斷條件(以下三個條件皆需符合):(一)105 年 8 月 1 日後才擔任公立學校正式教師。 (二)具有私立學校編制內合格有給之專任教師年資。 (三)任職私立學校後至轉任公立學校期間曾取得較高學歷(任職私立學校後再去進修(不論在職或離 職)取得較高學歷,之後轉任公立學校。)。 如教師有符合上述第二點三個條件情事,請於 4/22 洽人事室。
公告 蘇麗梅 - 人事主任 | 2024-02-21 | 點閱數: 202
一、請填具申請表 1 式 2 份,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以上請繳驗收費單據影本 2 份(又以轉帳或信用卡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並簽名及註明與正本相符。 二、依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一)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二)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三)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四)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蘇麗梅 - 人事主任 | 2024-02-05 | 點閱數: 158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公保規字第 1130000508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依 113 年 1 月 5 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 36 條條文規定。 說明: 一、有關旨揭公保法修正重點摘錄如下: (一)刪除原第 1 項第 1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280 日」及原第 1 項第 2 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 180 日」之限制規定,並增訂「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 1 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為生育給付之法定請領要件。 (二)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 觀看完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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