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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學務處 | 2024-02-23 | 點閱數: 119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你家裝了嗎?

人們在夜晚睡覺時,警覺性與反應力較低,若發生火災,往往較晚發現,以致於來不及應變或避難逃生,造成人員傷亡,因此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提早預警火災發生,提早應變與避難逃生,降低火災傷亡。

 

相關法令

依消防法第六條第五項規定:不屬於法定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其安裝位置、方式、改善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之甲類場所、學生賃居處所及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未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其管理權人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維護之。

前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安裝位置與方式、種類及維護,應符合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之規定。

 

另為保障市民租賃房屋之安全,依據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第 5 條,臺南市政府消防局新增公告「出租住宅場所」為經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住宅管理權人若違反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南市租屋的市民若發現房東沒有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可要求房東依法設置、撥打 119 向消防局或逕向轄區消防分隊反應,消防局將派員前往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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